这就要求法官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必须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参与其中,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否则会引起另一方的反对。
1992 年,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了国家人权机构的地位与功能的原则( 巴黎原则)。为此, 各国普遍建立了宪法的实施制度和监督制度。
封建主义时期的专制法律观是以神为本的王权法律观, 资本主义时期的人权法律观是以物为本的、少数人的人权法律观,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权法律观是以国为本的、多数人的人权法律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人权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所有人的人权法律观。它历经以自由权为本的人权、以生存权为本的人权、以发展权为本的人权的三个发展阶段。国家促进人权发展的这两类方式, 有时会作用于同一事物。而国家永远不能成为人权的主体。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奠定了人民不断实现和扩大实现自己权利的物质技术基础、制度法律基础、思想文化基础、社会文明基础。
在现代国家, 它受到刚性法律、首先是国家宪法的规定和保护, 一般不受修改或者变动的约束。第二代人权是以生存权为本的人权。 出处:《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 进入专题: 微博直播 司法公开 侦查法治化 。
可见,律师乃至律师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法庭旁听人员能否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就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四是,法院认为微博全程直播庭审有助于倒逼侦查法治化的其他案件。因此,翻转侦审关系,打破公检法流水作业的一体化诉讼运作模式,让法院找到制裁侦查违法、规约侦查行为的勇气和底气,并解除其后顾之忧,就成为中国刑事诉讼应当解决而一直没有解决好的重中之重的课题。这不仅是因为当事人有利益倾向,更重要的是当事人通常不具备专业素养,无法保证庭审微博直播的客观与准确。
据媒体报道,在此次审判中,律师陈有西依托陈有西学术网和新浪微博,进行动态与总结并行的平行传播。侦查法治化 科技改变生活,科技也会改变诉讼生态。
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如此等等。当然,微博直播庭审毕竟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当事人提出微博直播庭审申请的,法院应予以充分考虑。不过,由于电视直播庭审容易诱发控辩双方的表演冲动,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安全感,侵犯诉讼参与人的肖像权与隐私权,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以及所需仪器设备较大,摄录人员走动、镁光灯闪射等对庭审秩序有很大的干扰,因此,目前除一些电视台与法院合作的法庭纪实类节目外,电视直播庭审活动几乎已经销声匿迹。
⑾参见赵秉志:《冤错案件防范机制的加强》,载《法制日报》2013年7月24日。转播对辛普森确实是有很大的帮助。违反上述规则的,法庭应当予以纠正或制止,情节严重的,直播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微博直播庭审不仅仅是审判公开形式的革命,倘若能够制度化地推行下去,还将引发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场革命,助推侦查法治化。
不能泄露庭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因为尽管律师微博直播庭审确实可能会因与案件的利害关联性而出现选择性直播问题,即多发布或者只发布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或者发布具有主观偏见的评论,但同时要看到,法院或者经法院同意的媒体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也未必一定客观、公正,他们为了引导舆论,同样可能会选择性直播,以致出现直播信息的失衡。
在此背景下,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可控的公开⑸形式,微博直播庭审现象破土而出,有效填补了社会公众在电视直播庭审淡出之后对审判公开的需求。撕下面子,排除瑕疵证据或者非法证据,贯彻罪疑从无原则,势在必然。
破(案)得了,诉得出,判得下,是此种模式下公安检察机关追求的目标,也是案件处理的常态。2011年4月,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对李庄又提起公诉,被称为李庄案第二季。这是因为,在证人普遍不出庭、律师未介入、采取摘录式宣读卷宗做法的书面审理中,控辩双方无法开展有效的质证活动,因而即便微博全程直播,外界也无从了解案件的关键争点,亦无从把握控辩双方的各自主张和理由是否成立,更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违法侦查行为以及案件是否存在疑点,自然也就失去了评判法院裁判公正与否的基础,审判机关因感受不到公众的强有力监督而难以坚定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程序性制裁、对存疑案件做出无罪判决的决心,自然也就不能倒逼侦查机关改进侦查作风、强化侦查规范、推进侦查法治化。(22)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对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新闻记者除外)的微博直播庭审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综上分析,无论国外的立法和实践如何,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中,对于律师微博直播庭审的行为不宜一律禁止,而应当将官方与律师的微博直播庭审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竞争性的制约实现案件信息发布的平衡性和全面性。⑺新浪网的调查显示,8月22日即薄熙来案庭审直播的首日,济南中院微博的日影响力最高,达到1480.01。
这就提出了一些相当紧要的问题:微博全程直播庭审活动应该如何有度、有序地进行?能否对庭审内容进行删减性处理?是否必须直播全部的庭审内容? 在薄熙来案件的庭审中,不少人就猜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并未全面直播,认为庭审公开得不够彻底。这无疑就对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未来前景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具体而言,由于我国新闻媒体的独立性不足特别是司法素养未必到位,因此,对于刑事庭审的全程微博直播,近期应当采取以法院直播为主、媒体直播为辅、律师直播为制衡的做法。当法院或者媒体未对庭审进行微博(网络)直播时,律师也不得微博直播庭审。
五、通过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倒逼侦查法治化:挑战与应对 (一)挑战之一:庭审形式化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在倒逼侦查法治化方面的功能发挥,端赖于一个实质化的庭审之存在。由此一来,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就不是该不该选择性直播,而是如何进行选择性直播,即根据哪些标准决定直播内容的删减以及删减哪些内容方为合适。
与此同时,面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实践,一种浓浓的无力感、无奈感也在当下的刑事诉讼法学界蔓延。为防止片面化的直播活动对舆论形成不当影响,当法院或者法院许可的媒体对庭审进行微博(网络)直播时,也应当允许律师进行微博直播。因为无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还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共同的任务之一就是强化庭审中心主义和对侦查权力的控制,但这些立法修正条款基本上都难逃被规避、被虚置的命运,侦查权独大、庭审走过场的局面一直未得到实质性的改观,以致不少刑事诉讼法学者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已经心灰意冷……。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依法不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不能微博直播其庭审情况。
(31)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诸如重大、疑难或者敏感的刑事案件中,我国法院应当敢于和善于使用微博这一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传播手段全程直播庭审,通过公开促进审判活动的专业化,同时发挥审判对侦查的引领作用,倒逼侦查活动的法治化。在这些侦查粗陋、定罪证据链条不完整或不扎实的冤错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刑事追诉活动之所以最后又都通过了法院的审查和确认,以致铸成冤错,主要就是因为实践中运行的是侦查主导的流水作业型刑事诉讼模式。
此外,对于庭审全程微博直播,还要求赋予诉讼参与人以程序抗议权,并构建完善的侵权赔偿责任追究机制,给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异议与司法救济的渠道。参见吴亚顺:《专家称小伙伴一词不雅》,载《新京报》2013年12月19日。
(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为应对这一挑战,以切实发挥庭审微博直播对侦查法治化的倒逼功能,今后对于拟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案件,法庭事先就应做好心理准备,并采取有效的庭前措施,保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同时为那些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贯彻直接言词的审判原则,保证法庭审判的实质化开展。
薄熙来案、王叔金案、李天一案、大兴摔童案……近期多个刑事大要案的审判持续牵引着国人的关注视线。可见,我国大陆地区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也遵循了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保护原则。由于社会公众已经通过微博直播知道了案件的证据瑕疵与事实疑点,因而法院很难无原则地迁就侦查、公诉机关的追诉行为,⒂否则会引火烧身,招致公众舆论的质疑和抨击,这就为法院改变长期以来不得不为不规范的侦查行为背书以致形象日趋下滑的境遇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和抓手。换句话讲,微博全程直播庭审有望从根本上翻转实践中扭曲的侦审关系,强化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庭审的中心地位,使得法庭真正敢于和能够制衡侦查行为,进而倒逼侦查活动的文明化、法治化。
或者说,微博直播庭审倘若只具有上述功能,则可能缺乏足够的正当性。⑶《2013年第三季度新浪政务微博报告》,http://vdisk.weibo.com/s/A—q4TgwJVL6M/1384919844?sudaref=www.baidu.com. ⑷《新浪微博用户发展报告》,http://vdisk.weibo.com/a/gzJtj,2013—05—10. ⑸参见《港媒:公审薄熙来助北京加分学者称微博直播是可控公开》,大公网,2013年8月31日。
(21)杨昌平:《微博播庭审违法吗?》,载《北京晚报》2012年1月31日。薄熙来案的庭审微博直播广受好评即其证明。
⒄陈有西的微博在全部转发重庆官媒华龙网的网络直播之同时,通过其掌握的证据和辩护律师的观点,同步展示了辩方和李庄本人的观点、事实和证据,还转发了大量社会舆论的观点和评价,使得真相越来越清楚,全国人民都知道警察搞砸了,构陷入罪,不得不撤诉。晚八点至零点是刷微博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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